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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启明》 第十八节 田独的奴隶(3/4)

“稍息!不用搞得这么正式!”

    “是,长官!”

    “我是仲裁庭的许可。”许可在仲裁庭属于“借用”的身份,没有正式的头衔。他在马甲的要求下被暂时借到仲裁庭办理这次的破坏军婚案件,充当法官。

    由于此案子是新得法律体系走入土著的开端,有必要慎重点对待。争取一个法权威性和土著可预见性的平衡,之后就可以考虑用临高自己的对土著法取代大明律了。马甲专门召开了一次法学会的全会。就这个案件的法学理论、审理模式、适用法系和如何量刑进行了逐条的讨论,以确保这一案件具有“历史意义”。

    新得法律必须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也就是元老院的意志。而元老院的终极目标是改造社会,也就是说,审判的目的是不简单的惩罚,而是在“移风易俗“上。

    首先,大家一致认为在管辖权问题上,这个案子还是走普通的法院程序为好,不宜贸然搞军事法庭。这一方面要考虑社会效应和政治效果,另一方面没有诉讼法典,贸然走军事法院途径难以服人,于法无凭。

    在会议上,法学会经过讨论认为形成三个基本观点:

    第一,元老院并没有颁布相关的成文法。那么就应当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行审判。那么,还是以本地通行的习惯法或者大明律为基础,进行裁判。

    第二,应当立即在法庭审理后进行公开释法,增进土著百姓对元老们法学理念的了解。

    第三,赶紧制订颁布相关的法律。不教而杀谓之虐。

    大家认为,由于元老院至今没有公布过婚姻法或者民法典之类的法律,所以本案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适用大明律定罪是恰当的,至于量刑上可以由法官裁量――而由于临高法院系统应当讲政治,再加上这个案子的重要意义,可以考虑引入审判委员会制,将元老院内部的精神通过审委会讨论的方式转换为可被各方面接受的判决。军方要求严惩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这样做一方面对外确立了法律系统在土著中的权威,另一方面确立了元老院对司法系统的政治领导与思想领导,在当前政治背景下是可以接受的。

    总之,在审理中争取一个法律权威性和土著可预见性的平衡,之后再考虑用新得法律取代大明律。

    指导思想既然已经明确,下一步就是具体的经办,马甲借调了在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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